《若干意见》对前期混改中存在的多重障碍,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。前三批已经纳入发改委混改试点的电力、石油、天然气、铁路、民航、电信、军工等七大领域央企和地方国企将率先受益。在积极推进混改试点企业员工持股方面,《若干意见》提出,试点企业数量不受《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》规定的数量限制。在研究人士看来,以前国有独资时,国资委是央企集团公司的直接股东,现在央企集团混改后,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,集团股东是多元的,那么,央企集团在混改后应由法人机构来持有国有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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